實物證據是指以實物形态存在的各種資産的證據;言詞證據又稱“人證”或“人的證據”。是指以言詞形式提供的證據。
性質不同,表現形式不同,效力不同。
《刑事訴訟法》第234條規定:“對作為證據使用的實物應當随案移送,對不宜移送的,應當将其清單、照片或者其他證明文件随案移送。”
《刑事訴訟法》第56條規定:“采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應當予以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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