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滿18歲進廠不屬于童工,如果年齡已經超過16周歲,就不屬于童工。
根據《未成年人保護法》及有關法規的規定,童工是指未滿十六周歲的用工,未成年人是指未滿十八周歲的人。設定童工的年齡界限是依據公民的行為能為的不同情形。
根據《勞動法》規定,凡用人單位使用童工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處5000元罰款的标準給予處罰;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業場所使用童工的,從重處罰;用人單位在規定期限内仍不改正的,将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處1萬元罰款的标準給予處罰,并吊銷營業執照或撤銷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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