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客可以放棄優先購買權,承租人享有對出租人的優先購買權,同樣作為承租人的權利,承租人有權放棄。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條規定,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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