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後車撞行駛中的前車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後車承擔全部責任;
2、夜間前車沒有尾燈,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前車承擔事故次要責任,後車承擔事故主要責任;
3、前車在道路上停車後未按規定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和設置警示标志,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前車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後車承擔事故主要責任;
4、前車在道路上停車後按規定開啟了危險報警閃光燈并設置了警示标志,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後車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2017)》第六十條
機動車在道路上發生故障或者發生交通事故,妨礙交通又難以移動的,應當按照規定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并在車後50米至100米處設置警告标志,夜間還應當同時開啟示廓燈和後位燈。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