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案例中,音樂作品是否構成抄襲,法院通常會采用“接觸加實質性相似”的判斷原則,考察:
(1)被告是否有機會接觸過原告的作品。
(2)原告的作品是否和被告的作品構成實質性相似。
原被告的作品是否構成實質性相似,法官不會自行判斷,而會委托專業機構(如中國版權研究會版權鑒定專業委員會、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進行鑒定。
【法律依據】
根據《著作權法》第47條規定,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表其作品的。
(二)未經合作作者許可,将與他人合作創作的作品當作自己單獨創作的作品發表的。
(三)沒有參加創作,為謀取個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竊他人作品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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