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中國共産黨紀律處分條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的主刑(含宣告緩刑)的。
(二)單處或者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
(三)因過失犯罪,被依法判處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因過失犯罪被判處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處管制、拘役的,一般應當開除黨籍。對于個别可以不開除黨籍的,應當對照處分黨員批準權限的規定,報請再上一級黨組織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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