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憲法的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享有立法權、人事任免權、監督權等公職權力。代表享有下述主要職權:在人大會議期間,參加大會的全體會議、代表團全體會議、小組會議,審議各項工作報告和議案;依照法定程序提出議案和對各方面工作的建議;參加各項選舉和決定人選,依照法定程序提出對有關國家機關的質詢和詢問;依照法定程序提出對有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罷免案;對提交表決的議案自由地作出選擇等。在人大會議閉會期間,代表有權對本級或下級國家機關和有關單位的工作進行視察;參加執法檢查;可以列席本級人大常委會會議和原選舉單位的人大會議、人大常委會會議;進行調查研究,為在會議期間審議有關議案做準備等。代表在人大會議上的發言和表決不受法律追究。縣級以上各級人大代表,在人大會議期間非經本級大會主席團許可,在閉會期間非經本級人大常委會許可,不受逮捕或刑事審判,不被采取法律規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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