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勞務協議的賠償标準是:
1、工資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發放,且不得低于最低工資标準,低于最低工資标準的,可以要求補發;
2、保險應當以實際收入為基準繳納.用人單位應當為員工繳納全部保險;
3、違法解除可以要求雙倍支付經濟補償金。
【法律依據】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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