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撤職處分是有期限的,時間為24個月。根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七條的規定:行政機關公務員受處分的期間為:警告,6個月;記過,12個月;記大過,18個月;降級、撤職,24個月。
根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八條的規定:行政機關公務員在受處分期間不得晉升職務和級别,其中,受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處分的,不得晉升工資檔次;受撤職處分的,應當按照規定降低級别。
根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九條的規定:行政機關公務員受開除處分的,自處分決定生效之日起,解除其與單位的人事關系,不得再擔任公務員職務。行政機關公務員受開除以外的處分,在受處分期間有悔改表現,并且沒有再發生違法違紀行為的,處分期滿後,應當解除處分。解除處分後,晉升工資檔次、級别和職務不再受原處分的影響。但是,解除降級、撤職處分的,不視為恢複原級别、原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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