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的指定分為兩種情況:一是由有關組織指定;二是由法院指定。對于擔任監護人有争議的,一般由有關組織作出指定,再不服的可申請人民法院作出撤銷指定的判決,并另行指定監護人;當然有關當事人也可以直接請求人民法院作出指定。
【法律依據】
《民法總則》第三十一條:對監護人的确定有争議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對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民政部門或者人民法院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按照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在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中指定監護人。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