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載有違約金條款的合同無效、被撤消、不被追認或不成立,違約金的約定也無效;
2、在違約金系賠償損失額預定的情況下,當事人約定違約金與賠償損失并存,使守約方獲取“不當得利”,可以認定違約金的約定無效;
3、在法定違約金場合,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違反法律規定,無效,一般是部分無效。
【法律依據】
根據《民法典》第586條規定: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是,不得超過主合同标的額的百分之二十,超過部分不産生定金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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