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審查承租方與出租方的基本情況。
2、租賃合同之租金及相關費用的條款。
3、租賃合同之維修責任條款。
4、租賃合同之拆遷補償歸屬條款。
5、租賃合同之押金條款。
六、其他事項。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三條,租賃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賃物的名稱、數量、用途、租賃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賃物維修等條款。(《合同法》将于2020年12月31号失效)
《民法典》第七百零四條 租賃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賃物的名稱、數量、用途、租賃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賃物維修等條款。(《民法典》生效時間為202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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