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分不到财産的情況有兩種:第一,協議離婚,夫妻雙方可以就财産分割進行協商,法律不幹涉的;第二,一方轉移夫妻共同财産,或者僞造夫妻共同債務的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法律依據:《婚姻法》第三十一條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準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确實是自願并對子女和财産問題已有适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緻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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