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都甲制,盛行于明、清兩代,縣下設置“都”,都下設置“甲”,一般以序數命名,分别為一都、二都以及一甲、一都二甲等,征收賦稅錢糧,是都甲的主要任務。
2、明朝是裡甲制或稱保甲制,“以一百十戶為一裡,攤丁糧多者十戶為長,餘百戶為十甲。甲凡十人。歲役裡長一人,甲首一人”。明代法律規定“農業者不出一裡之間,朝出暮入,作息之道相互知”。任何人離鄉百裡,都必須持"路引","路引"實際上就是離鄉的證明。
3、明清兩朝的行政區劃都是都甲制,都甲和現在的鄉村一樣。還有一個特點是,明清兩朝的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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