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可以進行探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實施辦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對于已經在看守所服刑的,可以在除節假日之外,征得公安機關同意進行探視,但是每次探視時間為半小時以内,每月隻能探視一次。對于還在審理案件過程中的嫌疑罪犯,隻有委托律師可以見面,其餘人不允許進行探視。
法律依據
《看守所條例》第二十八條人犯在羁押期間,經辦案機關同意,并經公安機關批準,可以與近親屬通信、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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