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土地權利人應當向原土地登記機關報失。
2、土地權利人在土地登記機關規定的媒體上聲明其土地證書滅失。
3、土地權利人應提交補辦土地證書的申請書、媒體上的聲明原件;營業執照副本、組織機構代碼、法人代表身份證明及身份證複印件、授權委托書、受托人身份證複印件;原權源資料等。
4、填寫土地登記申請書、土地登記審批表,實地勘測。
5、經審核,屬補發之列的,土地登記機關應做出補發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無異議的,予以補發。
6、單位領導審批、簽字、蓋章。
7、補發的土地證書應注明"補發"字樣,填寫土地登記卡、歸戶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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