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勞動法以及工傷保險條例的相關規定,傷殘鑒定就是勞動能力鑒定,其标準是按照勞動者的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來鑒定的。其中勞動功能障礙一共分為十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而生活自理障礙分别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這三個等級。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二條勞動能力鑒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鑒定。勞動功能障礙分為十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生活自理障礙分為三個等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勞動能力鑒定标準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等部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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