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創辦培訓類學校需要到地稅部門繳納營業稅及其附加,個人所得稅,印花稅。經營場所是租賃的,則不需要繳納土地使用稅,房産稅;經營場所是自用房産的,還需繳納土地使用稅,房産稅。根據财稅2004,39号文和财稅2006,3号文的規定,對從事學曆教育的學校提供教育勞務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但不包括職業培訓機構的國家不承認學曆的教育機構。根據國稅函1996,658号文的規定,個人經政府有關部門批準并取得執照舉辦學習班、培訓班的,其取得的辦班收入屬于“個體工商戶的生産、經營所得”應稅項目,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規定計征個人所得稅。個人無須經政府有關部門批準并取得執照舉辦學習班、培訓班的,其取得的辦班收入屬于“勞務報酬所得”應稅項目,應按稅法規定計征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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