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來說,在工傷待遇的保險待遇當中主體主要為用人單位或者是勞動者兩個方面。但是根據案件的需要或是實際案件當中的情況差異可以對工傷待遇主體做出變動。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并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确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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