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一定。信用卡消費發生在夫妻存續期間,若能舉證說明債務是夫妻共同生活所負,可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但很多情況下,另一方對信用卡的存在不知情。信用卡消費清單是可以查得到的,如果離婚的時候有未償還的信用卡,查出來以後信用卡上面的債務都是用于當事人個人揮霍,這些消費都很難被認定成為共同債務。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産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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