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被扶養人生活費賠償金額=事故責任人所在地人均年消費性支出×扶養年限
【法律依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28條規定: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标準計算。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周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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