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鄉規劃法》規定在城市、鎮規劃區内以出讓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在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前,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提出出讓地塊的位置、使用性質、開發強度等規劃條件,作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組成部分。未确定規劃條件的地塊,不得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
規劃條件是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對建設項目提出的規劃建設要求,是修建性詳細規劃編制和審批的重要依據。建設單位或個人應當按照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确定的規劃條件進行開發建設。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确定的規劃條件。
規劃條件是直接導控建設用地和建設工程設計的法定規劃依據,是規劃編制單位和設計單位進行規劃方案設計和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對方案進行審定的依據和應當遵循的準則。規劃條件強化了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對國有土地使用和各項建設活動的引導和控制,有利于促進土地利用和各項建設工程符合規劃所确定的發展目标和基本要求,從而為實現城鄉統籌、合理布局、節約土地、集約和可持續發展提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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