淘寶給差評商家會有什麼處罰?本報全媒體記者 魏丹 近日,一起在微信朋友圈發布差評引發的名譽權糾紛案件引起了網友的廣泛關注,我來為大家科普一下關于淘寶給差評商家會有什麼處罰?下面希望有你要的答案,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本報全媒體記者 魏丹
近日,一起在微信朋友圈發布差評引發的名譽權糾紛案件引起了網友的廣泛關注。
今年3月,王女士以3899元的價格在一家影樓拍攝了婚紗照。因不滿意拍攝效果,又與影樓老闆溝通不暢,王女士在朋友圈裡發布了“垃圾攝影”“千萬别去拍”“老闆人超級垃圾,拍攝水平又差,服務态度更加别提了”“拍攝水平不行也就算了,老闆靠騙的”等針對影樓的負面評價。影樓老闆認為,王女士在朋友圈發布的侮辱性言論損害了自身名譽權,在要求王女士删文道歉未果後将其訴至法院。法院認為王女士在微信朋友圈發布了不當言論,并指出其超越事實根據的辱罵行為也可構成名譽侵權。經過溝通,王女士認識到了自己的錯誤和事件的嚴重性,表示願意當庭書面道歉。最終,雙方達成和解。
看似皆大歡喜的結局卻遭到了網友的質疑。“還不能對自己不滿意的服務發表評論嗎?消費者沒有‘差評權’嗎?”“自己的朋友圈吐槽、避雷不滿意的店家犯法?”“我花錢了不能評價?服務不好我隻能忍着?以後消費者如何維護自己權益?”……質疑聲指向同一個問題——消費者到底有沒有“差評權”?差評與侵權的界限在哪裡?當消費者不滿意商戶提供的服務時,應該如何合理合法地維護權益?針對這些問題,本報記者采訪了相關律師。
王女士是否侵權,關鍵看什麼?
“法律上認定一個行為是否屬于名譽侵權的标準,即為行為人發布的信息或者所作的陳述是否真實客觀,且是否包含侮辱性的内容。”四川超環律師事務所律師楊陽告訴記者,判定是否存在超越事實根據的辱罵行為,關鍵之一是看是否超越事實,也就是看其言論是否屬真實客觀的陳述;關鍵之二是看是否存在辱罵行為,這就需關注其是否包含侮辱性的内容。
“回到此案中,王女士對于影樓攝影水平、服務質量的評價是否超越事實,應當以服務結果作為依據進行判斷。但在朋友圈使用了‘垃圾’‘騙’等極具情緒色彩的詞彙對影樓老闆進行評價屬于辱罵行為,涉及對影樓商譽和老闆人格權的侵害,且經法院審查其評價的内容與客觀事實并不相符。這些都是屬于超越事實根據的辱罵行為。”楊陽說道。
在網絡上發表過激評論,違法?
楊陽表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利用信息網絡侵害人身權益民事糾紛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八條規定,網絡用戶或者網絡服務提供者采取诽謗、诋毀等手段,損害公衆對經營主體的信賴,降低其産品或者服務的社會評價,經營主體請求網絡用戶或者網絡服務提供者承擔侵權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至于發表‘垃圾’‘騙子’‘忽悠人’這類評價是否違法,還是要看該評價發生的具體情形。”楊陽表示,一般來說,認定一個行為是否存在名譽侵權,主要包括幾個方面:一是受害人的社會評價是否降低,沒有受害人社會評價的降低,就不存在名譽權受損害的問題;二是行為人發布的信息或者所作的陳述是否不實,是否包含侮辱性的内容;三是行為人侵害他人名譽權的行為是否有受害人以外的人知悉;四是行為人的行為是否具有過錯,即故意或過失。“這裡的四個構成要件,并不是都可以直接量化的。不同的情形、不同的法官,認定的結果都可能有差異。”楊陽說道。
消費者到底有沒有“差評權”?
針對網友發出的“難道還不能對自己不滿意的服務發表評論嗎”“消費者沒有‘差評權’嗎”等質疑,四川偉旭律師事務所執行主任湯洵表示,消費者當然可以在微信朋友圈、大衆點評等平台公開表達自己對商家提供服務的不滿,雖然法律上沒有明确提出“差評權”這一權利,但是也有相關的法律法規保護消費者給出差評的權利,比如《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消費者享有對商品和服務以及保護消費者權益工作進行監督的權利。”《電子商務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信用評價制度,公示信用評價規則,為消費者提供對平台内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進行評價的途徑。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不得删除消費者對其平台内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的評價”。
“但是消費者在進行差評時,應當根據客觀事實進行公正的評價,就事論事針對服務或産品本身提出問題,不是使用‘垃圾’‘人渣’等過激的、情緒化的、诋毀诽謗的言辭進行描述。”湯洵認為,如果遇到此案中王女士的類似情況,消費者可以這樣表述,“照片看起來比本人胖很多,拍攝效果非常不滿意,後來跟老闆多次溝通,老闆态度很堅決,就是不重新修,影響了整個婚禮的心情”。
至于正常差評和損害名譽如何界定,湯洵認為可以從兩個維度出發,首先看消費者對消費過程的整體陳述是否具備真實性,其次看消費者作出的差評描述是否符合社會普遍的接受性,是否超出了正常評價的範圍。
應該如何合理合法維護權益?
服務不好我隻能忍着?以後消費者如何維護自己權益?湯洵回應:“消費者有基于事實對服務質量評價的權利,但是如果采用虛構事實、誇大事實等方式作出與實際情況不符的描述,或采用低俗、激烈的言辭進行辱罵,都可能構成對經營主體名譽的損害。”
湯洵建議,消費者可先與商戶協商和解,讓雙方在平等、自願、互諒的基礎上先進行溝通,通過擺事實、講道理的方式分清責任,達成和解。如果和解不成,可尋求調解組織幫助進行調解。比如消費者可以向街道、社區、派出所尋求幫助,由他們組織搭建調解平台,為雙方提供調解服務,如商戶拒不協調處理,消費者還可向相關監管部門進行投訴,維護自身合法權益。“除上述方式外,消費者還可以通過向法院起訴的方式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湯洵說道。
案例>>>
惡意差評、辱罵賣家 買家構成名譽侵權
2021年5月13日,史某在某網絡購物平台上購買某商貿公司注冊店鋪内的置物架4件。網購平台商品詳情頁面介紹,該置物架安裝方式為無痕貼安裝。史某收到商品後,以置物架安裝方式為膠粘而非吸盤粘貼為由,要求賣家對其退款不退貨,遭到賣家拒絕。在賣家向其提供了商品檢測報告等相關資料後,史某仍多次辱罵賣家客服,并對該訂單作出評語“賣假貨”“挂羊頭賣狗肉”“離這種商家遠一點,真是條癞皮狗……”商品賣家以公司名譽受損為由将史某訴至法庭。
法院審理後認為,史某在商品賣家已向其出示産品質量合格手續情況下,仍以“假冒品牌”“假貨”等詞彙對商品進行評價,且評價中含有辱罵原告的言辭,已構成對原告名譽的侵害。關于史某辯稱商品賣家違約在先存在過錯,法院認為,商品賣家在所售商品頁面已描述安裝方式為無痕貼,退 一步講,即便商品賣家存在違約行為,所涉及的也是雙方買賣合同履行中違約責任問題,其違約行為并不是史某侵害原告名譽權的抗辯理由。綜上,法院判令史某停止對商貿公司名譽的侵害,對在網購平台上作出的差評發表更正聲明,并以書面形式向商貿公司道歉。
在微信朋友圈理性“吐槽”商家起訴被駁回
2019年,徐某在某建材店訂購的陶瓷在裝修的過程中出現破裂,認為瓷磚質量有問題,建材店則認為是徐某的裝修工人操作不當導緻瓷磚的破裂。雙方協商不妥産生糾紛後,徐某在微信朋友圈、小區業主群發布消息“吐槽”商家:“……施工過程中瓷磚質量出現問題……瓷磚質量不過關,我作為一名消費者向商家提出換一批瓷磚,商家不同意且強行讓我繼續使用,後來商家直接不回複任何信息,态度極其惡劣!……強行買賣……呼籲大家消費需謹慎,不要被黑心商家侵害消費者權益!”同時還附上瓷磚破裂照片及與商家微信聊天截圖。此消息發布後,已在該建材店處訂購建材的部分客戶要求退貨退款,該建材店店家認為是徐某發布在網絡上的信息對其造成了巨大的經濟損失、名譽(商譽)損失,故将其訴至法院,要求徐某公開賠禮道歉,并賠償精神撫慰金10萬元。
法院認為,根據查明的事實,目前沒有充分的證據表明涉案産品存在質量問題,但當原、被告産生産品糾紛時,商家并未積極地給被告提供合理的解決方案,而是種種推辭。再者,徐某在微信朋友圈發布的信息内容基本屬實,沒有侮辱内容,隻是帶有個别的批評字眼,其并未通過惡意歪曲事實以達到诽謗或诋毀該商家名譽的目的,不應當認定為侵害原告名譽權,故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駁回後,該商家不服提起上訴。二審判決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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