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共享車輛的交強險公司先予承擔賠償
凡是上道行駛的汽車都應當投保交強險,這是國家的強制性規定,對于共享汽車也是如此。共享汽車單位應當為每一輛投放使用的共享車輛投保險交強險,以應對事故發生時保險公司的保險理賠責任。注意:單位不投保的,單位承擔相應保險賠償責任。
2、各方分擔賠償責任
交強險理賠不足的,應當由各方分擔。如機動車之間的交通事故,各自負擔50%的比例。
3、共享單位的過錯責任
作為共享車的所有者,共享汽車單位可承擔過錯責任,如其提供的車輛存在明顯缺陷,并因該缺陷導緻事故發生的情況。單位承擔相應的過錯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鑒定結論,及時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的責任,并送達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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