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執法主體不對;
2、适用法律條款錯誤;
3、監督檢查人員無執法證;
4、證據采集不完善;
5、行政處罰超時限,發現違法問題應7日内立案,兩個月内作出處罰決定,在送達處罰告知書後有3天的陳訴申辯期,然後送達處罰決定書,違反一項即無效,如8日立案,告知書送達後一天即下發決定書;
6、經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行政機關敗訴的,但是在複議期或訴訟期内不影響行政處罰的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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