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去發卡銀行辦理激活業務。
《銀行卡管理辦法》對其有相應的規定:
第二十八條個人申領銀行卡(儲值卡除外),應當向發卡銀行提供公安部門規定的人有效身份證件,經發卡銀行審查合格後,為其開立記名帳戶。
凡在中國境内金融機構開立基本存款帳戶的單位,應當憑中國人民銀行核發的開戶許可證申領單位卡;銀行卡及其帳戶隻限經發卡銀行批準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轉借。
《銀行卡管理辦法》相關法條:
第三十七條發卡機構調整信用卡利率标準的,應至少提前45個自然日按照約定方式通知持卡人。發卡銀行應當認真審查信用卡申請人的資信狀況,根據申請人的資信狀況确定有效擔保及擔保方式。
發卡機構調整信用卡透支利率、免息還款期、最低還款額等相關标準的,應提前60天向人民銀行報告。信用卡利率納入人民銀行利率監測報備系統按月進行填報。
第三十八條應于每月9日前完成對上月數據的報送工作,起始報送時間為2017年2月9日前,填報2017年1月相關信用卡利率信息。其中,全國性銀行報送人民銀行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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