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相關政策法規,個人購買的經濟适用住房在取得完全産權以前不得用于出租經營。因為經濟适用房的土地性質是劃撥,是由國家将土地使用權無償提供給經濟适用房購房者使用,國家為解決低收入人群的住房困難已經犧牲了該部分土地的收益。
如果将經濟适用房出租,則屬于經營範疇,違背了國家向其出售經濟适用房的初衷。從整體公平的角度看,出租經适房前需要補繳收益是合理的。
另外,北京地區規定,經适房在取得完全産權前嚴禁出租,否則将由區縣住房保障部門責令購房人退回已購住房或者按照同地段商品房價格補足購房款,并且5年内不得再次申請保障性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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