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應當簽訂書面協議。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幹意見》第4條規定,人民法院審查借貸案件時,應要求原告提供書面證據;無書面證據的,應提供必要的事實證據。對于不具備上述條件的起訴,裁定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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