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異議司法解釋就是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複議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
為了規範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複議案件,維護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和案外人的合法權益。
根據民事訴訟法等法律規定,結合法院執行工作實際,制定該規定。
第一條異議人提出執行異議或者複議申請人申請複議,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請書。申請書應當載明具體的異議或者複議請求、事實、理由等内容。
第二條執行異議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或者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在三日内立案,并在立案後三日内通知異議人和相關當事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後發現不符合受理條件的,裁定駁回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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