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限責任是“無限責任”的對稱。指債務人以法律規定的财産範圍對某種債務承擔責任。有限責任可分為人的有限責任和物的有限責任。前者指債務人僅以一定的最高财産額為承擔責任的限度。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對公司破産後所負的一切債務,僅以其入股的數額為限承擔責任; 後者指債務人僅以特定的财産為負擔責任的限度。如繼承人對于被繼承人的債務所負擔的責任,僅以所繼承的财産為限。
2、所謂有限責任即有限清償責任,指投資人僅以自己投入企業的資本對企業債務承擔清償責任,資不抵債的,其多餘部分自然免除的責任形式。有限責任是大公司興起的重要因素。而合夥制和個人業主制的所有者一般情況下卻需要對債務負有無限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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