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名稱變更的,勞動合同不需要重簽,原勞動合同仍然有效,由變更後的公司承受原勞動合同的權利和義務。
公司進行名稱變更的,變更前的公司和變更後的公司在法律上仍然屬于同一個民事主體,也就是說仍然是同一個公司。所以,作為勞動合同中用人單位一方的合同主體仍然是同一個主體,合同是不需要重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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