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四十六條第三項、第四十七條規定,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不續簽勞動合同,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标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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