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中明确規定了普通話是我國的通用語言,規範漢字是我國的通用文字,這一規範在全國範圍内通用,包括民族自治地區和少數民族聚居地區。
《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第十四條規定下列情形,應當以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為基本的用語用字:
一、廣播、電影、電視用語用字;
二、公共場所的設施用字;
三、招牌、廣告用字;
四、企業事業組織名稱;
五、在境内銷售的商品的包裝、說明。
《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第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使用方言:
一、國家機關的工作人員執行公務時确需使用的;
二、經國務院廣播電視部門或省級廣播電視部門批準的播音用語;
三、戲曲、影視等藝術形式中需要使用的;
四、出版、教學、研究中确需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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