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後房産不一定是夫妻共同财産。如果是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産,産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視為對一方子女的贈與,是一方的個人财産。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産,産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産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
隻有在婚後夫妻雙方自己買的房子,且沒有特殊約定的才屬于夫妻共同财産。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二條規定,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确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确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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