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法律: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不得少于以下最低限額:以生産經營為主和以商品批發為主的公司人民币50萬元,以商業零售為主的公司人民币30萬元,科技開發、咨詢、服務性公司為人民币10萬元。注冊資本要一次繳足。
新法律:對上述規定作了三方面的修改:取消了按照公司經營内容區分最低注冊資本額的規定;允許公司按照規定的比例在2年内分期繳清出資,投資公司從寬規定可以在5年内繳足;将最低注冊資本額降至人民币3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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