旁系血親是指具有間接血緣關系的親屬。三代以内同輩旁系血親是指兄弟姐妹和第三代堂、表兄弟姐妹,他們的子女就是侄子女、外甥、外甥女和堂侄子女、表侄子女、表外甥、表外甥女。
收養法對親屬間收養三代以内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規定的條件:
(1)被收養人可以不受不滿14周歲的限制,即被收養人可以超過14周歲,也可以是成年人。
(2)作為送養人的生父母即使沒有撫養子女的困難,也可以将子女送養;即使被收養人不屬于生父母沒有能力撫養的子女,也可以被送養。
(3)無配偶的男性收養三代以内同輩旁系血親的女兒時,可以不受年齡相差40周歲以上的限制。
(4)華僑收養三代以内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的限制。
【法律依據】
《收養法》第六條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無子女;
(二)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四)年滿三十周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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