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可預見性規則。可得利益不應超過違約方在訂立合同時預見或應當預見的損失。一個人合理預見的損失為一般損失,違約方應當賠償。違約方的預見能力高于一般人,可按違約方的實際預見能力确定賠償範圍和額度,但該特殊預見能力應當由守約方舉證;第二,減輕損害規則。守約方不得就其本可以采取合理措施予以避免的損失主張賠償。對于守約方是否采取了措施以及采取的措施是否合理,應當根據守約方采取措施的具體情況判斷,其次要看守約方的主觀方面。對此,違約方付舉證責任。守約方采取減損措施所支出的費用應由違約方承擔;第三,損益相抵規則。守約方因違約方的違約行為而獲得利益時,其實際賠償額應當為損失減去該利益的差額;第四,過失相抵原則。守約方對損失的發生也有過錯的,應對其過錯造成的損失承擔責任,但是守約方的過失行為必須是損害發生或擴大的共同原因。對此,違約方付舉證責任。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