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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備質保期按照國家要求是多久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8-07 02:11:34

設備質保期按照國家要求是多久?筆者在一家大型工業制造企業從事設備合同的質保驗收工作,在工作中經常與一些設備廠家打交道,經常會談到關于售後、保修方面的一些問題,也會按照企業流程為設備的制造商辦理質保驗收流程其中有一些設備廠家對合同質保期限有一些承諾,而企業内部的同志對合同質保期限也存在不同的理解方式由于買賣雙方各自利益立場的不同,也常常發生一些争議筆者就設備類合同質保期限做了一些調查,首先是國家的法律法規産品質量法第二十二條消費者有權就産品質量問題,向産品的生産者、銷售者查詢;向産品質量監督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以及有關部門申訴,接受申訴的部門應當負責處理第二十三條保護消費權益的社會組織可以就消費者反映的産品質量問題建議有關部門負責處理,支持消費者因産品質量的損害向人民法院起訴在筆者看來,這兩條法規是明确了買受人向出賣方發出質量投訴的權利和流程無論買賣雙方都應該清楚處置質保驗收争議的流程,應該怎麼維護自己的權益就買方而言,應該首先向生産者和銷售者查詢;如果買方不認可賣方的處置意見,應當向産品質量監督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等進行申訴,而賣方也應該就産品質量問題及時回應買方的投訴,明确自己産品符合相應标準的符合度,積極與買方達成一緻但如果未達成一緻,買方向監管部門投訴,應當配合監管部門投訴,積極履責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七條 買受人收到标的物時應當在約定的檢驗期間内檢驗沒有約定檢驗期間的,應當及時檢驗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條 當事人約定檢驗期間的,買受人應當在檢驗期間内将标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情形通知出賣人買受人怠于通知的,視為标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符合約定當事人沒有約定期間的,買受人應當在發現或者應當發現标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不符合約定的合理期間内通知出賣人買受人合理期間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兩年内未通知出賣人的,視為标的物的數量或質量符合約定,但對标的物有質量保證期的,适用質量保證期,不适用該兩年的規定出賣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約定的,買受人不受前兩款規定的通知時間的限制在筆者看來,這兩條就是關于質保期限的法規了在實踐中,關于檢驗期間是要合同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的如果合同中沒有明确的檢驗期間起止期限,那麼就得按照合同法的規定,自買受人收到标的物之日起算起對于需要出賣人包安裝的設備類合同,需要明确安裝完成期限,而一旦安裝完成,就進入到買方的檢驗期間了所以對于出賣人來說,應該保留自己的交付憑證或者安裝交付憑證而對于買方來說,一旦對方交付或者安裝完成,就進入檢驗期了,而不是自己另加的内部驗收流程完成時間合同法中沒有規定過買方内部的驗收流程時限和權限設備一旦完成交付就進入到質保期了,有些買方在設備質保期間内不反饋質量問題,而到了設備質保期結束以後,再提出問題,屬于合同法中的買受人怠于通知的情形在實踐中,這種情況也是屢見不鮮的大部分情形下,出賣人基于維護雙方良好合作意願的前提下,對買方提出的問題也進行了改善處理但一旦買賣雙方基于長期合作的意願這一前提發生變化,買方再要求賣方進行處理,賣方會以超出質保期為由拒絕或提出收費對于設備的質量保證期來說,大部分工業設備的質量保證期都約定為一年時間,部分涉及安全類的設備諸如電梯等在國家法規中規定不超過2年,而在實踐中,也有部分買方規定此類設備質保期為3年,算是少有的超過2年最長質保期的例外了有些買方想提出更長時間的質量保證期從經濟角度分析并不合适,原因是随着國家質量戰略,質量水平明顯提升,大部分制造設備的企業都會滿足超過法規标準的質量保證期,而買方卻很難确認超過質保期不同時限的成本标準從而在價格談判中失去主動當然,一些出賣人主動提出延長質保期的市場拓展之舉不在之列在筆者看來,市場上某些電器廠家提出的收費延保服務本質是一種保險類産品,廠家是根據自己産品的售後維修率大數定律來确定成本的,是穩賺不賠的好生意關于設備質保期的理解就到這裡了,下一節筆者将談談對設備終驗收和質保驗收内容的理解,今天小編就來聊一聊關于設備質保期按照國家要求是多久?接下來我們就一起去研究一下吧!

設備質保期按照國家要求是多久(設備質保期的理解)1

設備質保期按照國家要求是多久

筆者在一家大型工業制造企業從事設備合同的質保驗收工作,在工作中經常與一些設備廠家打交道,經常會談到關于售後、保修方面的一些問題,也會按照企業流程為設備的制造商辦理質保驗收流程。其中有一些設備廠家對合同質保期限有一些承諾,而企業内部的同志對合同質保期限也存在不同的理解方式。由于買賣雙方各自利益立場的不同,也常常發生一些争議。筆者就設備類合同質保期限做了一些調查,首先是國家的法律法規。産品質量法第二十二條消費者有權就産品質量問題,向産品的生産者、銷售者查詢;向産品質量監督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以及有關部門申訴,接受申訴的部門應當負責處理。第二十三條保護消費權益的社會組織可以就消費者反映的産品質量問題建議有關部門負責處理,支持消費者因産品質量的損害向人民法院起訴。在筆者看來,這兩條法規是明确了買受人向出賣方發出質量投訴的權利和流程。無論買賣雙方都應該清楚處置質保驗收争議的流程,應該怎麼維護自己的權益。就買方而言,應該首先向生産者和銷售者查詢;如果買方不認可賣方的處置意見,應當向産品質量監督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等進行申訴,而賣方也應該就産品質量問題及時回應買方的投訴,明确自己産品符合相應标準的符合度,積極與買方達成一緻。但如果未達成一緻,買方向監管部門投訴,應當配合監管部門投訴,積極履責。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七條 買受人收到标的物時應當在約定的檢驗期間内檢驗。沒有約定檢驗期間的,應當及時檢驗。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條 當事人約定檢驗期間的,買受人應當在檢驗期間内将标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情形通知出賣人。買受人怠于通知的,視為标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符合約定。當事人沒有約定期間的,買受人應當在發現或者應當發現标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不符合約定的合理期間内通知出賣人。買受人合理期間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兩年内未通知出賣人的,視為标的物的數量或質量符合約定,但對标的物有質量保證期的,适用質量保證期,不适用該兩年的規定。出賣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約定的,買受人不受前兩款規定的通知時間的限制。在筆者看來,這兩條就是關于質保期限的法規了。在實踐中,關于檢驗期間是要合同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的。如果合同中沒有明确的檢驗期間起止期限,那麼就得按照合同法的規定,自買受人收到标的物之日起算起。對于需要出賣人包安裝的設備類合同,需要明确安裝完成期限,而一旦安裝完成,就進入到買方的檢驗期間了。所以對于出賣人來說,應該保留自己的交付憑證或者安裝交付憑證。而對于買方來說,一旦對方交付或者安裝完成,就進入檢驗期了,而不是自己另加的内部驗收流程完成時間。合同法中沒有規定過買方内部的驗收流程時限和權限。設備一旦完成交付就進入到質保期了,有些買方在設備質保期間内不反饋質量問題,而到了設備質保期結束以後,再提出問題,屬于合同法中的買受人怠于通知的情形。在實踐中,這種情況也是屢見不鮮的。大部分情形下,出賣人基于維護雙方良好合作意願的前提下,對買方提出的問題也進行了改善處理。但一旦買賣雙方基于長期合作的意願這一前提發生變化,買方再要求賣方進行處理,賣方會以超出質保期為由拒絕或提出收費。對于設備的質量保證期來說,大部分工業設備的質量保證期都約定為一年時間,部分涉及安全類的設備諸如電梯等在國家法規中規定不超過2年,而在實踐中,也有部分買方規定此類設備質保期為3年,算是少有的超過2年最長質保期的例外了。有些買方想提出更長時間的質量保證期從經濟角度分析并不合适,原因是随着國家質量戰略,質量水平明顯提升,大部分制造設備的企業都會滿足超過法規标準的質量保證期,而買方卻很難确認超過質保期不同時限的成本标準從而在價格談判中失去主動。當然,一些出賣人主動提出延長質保期的市場拓展之舉不在之列。在筆者看來,市場上某些電器廠家提出的收費延保服務本質是一種保險類産品,廠家是根據自己産品的售後維修率大數定律來确定成本的,是穩賺不賠的好生意。關于設備質保期的理解就到這裡了,下一節筆者将談談對設備終驗收和質保驗收内容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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