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可以申請單位補交社保;
二就是申請單位經濟補償,《勞動法》規定:即工作一年,工作半年按一年計算,補償一個月工資标準,依次類推計算。看得出用人單位極不負責任.你不用擔心,可以使用法律來保護自己,根據《勞動法》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必須跟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并購買保險,因此購買社保是必須的,屬于強制保險。因此你可以跟用工單位協商解決,無果的情況下,申請勞動仲裁或向當地勞動保障部門反映并投訴,向當地法院提起訴訟等,是可以得到有效解決的。其證據就是證明跟單位有勞動關系,比如工資條,工牌等。一般需要補交所欠的月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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