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收養法及其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四個條件才可以收養孩子:1、無子女;2、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3、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4、收養人年滿三十周歲。其中,對于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兒童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必須要相差四十周歲以上。
法律依據:《收養法》第六條 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一)無子女;(二)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四)年滿三十周歲。第九條 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四十周歲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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