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為做好2022年普通高等學校考試招生工作,根據《教育部關于做好2022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學〔2022〕1号)、《山東省招生考試委員會關于做好2022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魯招考委〔2022〕1号)等文件精神,制定了《山東省2022年普通高等學校考試招生(春季高考)工作實施辦法》。
山東省 2022 年普通高等學校考試招生
(春季高考)工作實施辦法
為做好我省2022年普通高等學校考試招生(春季高考)(以下簡稱春季高考)工作,根據教育部和我省有關文件要求,制定本辦法。
一、報名與體檢
(一)報名。
春季高考報名工作根據《教育部關于做好2022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學〔2022〕1号)、《山東省教育招生考試院關于做好山東省2022年普通高等學校考試招生報名工作的通知》(魯招考〔2021〕124号)組織實施。各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和招生考試機構要加強考生報名資格複查,在前期報名階段審查基礎上,加大各類考生學籍學曆審查力度,防範和打擊各種舞弊行為,維護高校考試招生秩序。
(二)體檢。
報名參加2022年春季高考、高職(專科)單獨招生、高職(專科)綜合評價招生的考生均須進行身體健康狀況檢查,如實填寫本人的既往病史。因弄虛作假導緻體檢結論與本人身體狀況不符者,按教育部有關規定進行嚴肅處理。
二、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考核考生本人的現實表現。
考生所在學校或單位應對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品德做出全面鑒定,沒有就讀學校或工作單位的由所在鄉鎮、街道辦事處做出相應鑒定。對受過刑事處罰、治安管理行政處罰或違紀處分的考生,相關部門要提供所犯錯誤的事實、處理意見和本人對錯誤的認識及改正錯誤的現實表現等詳實材料,并對其真實性負責。考生應在網上報名時如實填寫本人思想政治品德情況。
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能提供對錯誤認識及改正錯誤的現實表現等證明材料的,應認定為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一) 有反對憲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則的言行或參加邪教組織,情節嚴重的;
(二) 觸犯刑法、治安管理處罰法,受到刑事處罰或治安管理處罰且情節嚴重、性質惡劣,尚在處罰期内的。
三、考生檔案
考生檔案包括中學檔案和高考電子檔案兩部分。
中學檔案由考生畢業中學負責按有關規定組建。應屆中職畢業生檔案材料應包括畢業生登記表、考試成績登記表等。往屆畢業生檔案材料為考生當年畢業中學檔案或人事檔案。
各市要根據實際情況明确考生的中學(人事)檔案由考生畢業中學(或單位)或縣(市、區)招生考試機構管理,檔案材料必須齊全、完整,并對畢業生紙質檔案客觀真實性負責。對弄虛作假的,一經發現,嚴肅追責問責。考生本人憑錄取通知書、準考證、身份證等證件和材料(被民辦高校錄取的還須攜帶山東省教育招生考試院出具的《錄取考生信息确認表》)到考生畢業中學
(單位)或縣(市、區)招生考試機構領取密封完好的中學檔案,報到時交予錄取高校。考生領取檔案時要履行簽字手續。各中學
(單位)或縣(市、區)招生考試機構要加強對考生中學(人事)檔案的管理,不得向未經省教育招生考試院核準錄取的考生及無關學校提供檔案。未被高校錄取考生的中學(人事)檔案應于年底前退回考生原所在中學(單位)。
考生高考電子檔案是高校錄取新生的重要依據,内容主要包
括考生基本信息、思想政治品德情況和反映學生綜合素質的材料、體檢信息、高考成績信息等内容。考生電子檔案須與紙介質材料對應部分的内容一緻。
各市、縣(市、區)招生考試機構負責考生體檢信息的采集、
核準和确認,省教育招生考試院對考生信息進行彙總、整理并建立考生電子檔案信息庫。考生電子檔案信息庫一經建立,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
考生高考電子檔案中的高考成績僅供高校招生錄取時使用。未經省教育招生考試院同意,有關部門及個人不得向高校、社會或他人提供。當年未被錄取考生的電子檔案不得向個人、高校或社會提供。與電子檔案相對應的紙介質原始材料保存期為1年。
考生入學報到後,高校從本校錄取庫中将考生電子檔案中的有關信息直接打印成紙質材料,并加蓋學校公章,與其他紙質檔案一起存入考生個人檔案。
四、招生計劃和專業
2022年我省春季高考招生計劃包括省内高校本、專科(高職)
招生計劃,招生專業分為現代農藝、食品加工、畜牧養殖、水産養殖、建築施工、建築設計與管理、機械制造、設備維修、機電技術、自動控制、電氣技術、電子技術、化工技術、環境保護、服裝工程、紡織工程、服裝展演、車輛維修、水上運輸、運輸管理、數字媒體、網絡技術、軟件與應用技術、醫學技術、藥學、護理、财稅、金融、市場營銷、電子商務、國際商務、物流管理、烹饪與營養、酒店管理、旅遊管理、公共服務與管理、學前教育、藝術設計等38個類别。
招生院校按專業類别編制分專業招生計劃,春季高考招生計劃納入招生院校當年招生總規模。
五、考試
2022年我省春季高考分為“知識”和“技能”兩部分。“知識”部分全省統一命題,統一組織考試;“技能”部分由主考學校負責命題并組織考試。
(一)“知識”部分。
1.考試科目。“知識”部分的考試科目為語文、數學、英語、
專業知識。各科滿分分值為:語文、數學各120分,英語80分,專業知識200分。
2.考試安排。“知識”部分的考試時間為6月18日至19日。具體時間安排如下:
省教育招生考試院統一編排考場和座位号,準考證由考生在規定時間内自行上網打印。考生持準考證及身份證參加考試。
考點、考場由各市招生考試機構安排。考點應設在縣級(含)
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若因特殊需要增設考點,須報省教育招生考試院批準。所有考點均需達到标準化考點的要求。考試組織實施的要求另文下發。
3.試題(試卷)保密管理。試題(包括副題,下同)和參考答案在啟用前屬于國家機密級事項;評分标準啟用前屬于國家機密級事項,自啟用時解密,按國家秘密級事項管理;評卷時制定的評分細則按國家秘密級事項管理;考生作答後的答題卡在成績公布前按國家秘密級事項管理。掃描後的考生答題卡保存期為考
試成績公布後6個月,期間按工作秘密事項管理,僅限工作使用。
(二) “技能”部分。
1.春季高考“技能”部分考試包括38個專業類别,由省教育招生考試院确定的主考院校分别組織實施。考試時間原定于3月6 日至20日進行,3月12日起各專業類别統一推遲,未完成的考試定于5月3日至14日進行。
2.“技能”科目滿分分值為230分,考生最多可參加2次技能測試,取最高成績與“知識”部分各科實際得分一并計入考生總分。
(三) 技能拔尖人才免試招生。
滿足下列條件之一者,經省教育招生考試院審核并公示後,免于春季高考“技能”和“專業知識”考試。(1)獲教育部主辦或聯辦的全國職業院校技能大賽三等獎及以上獎項的中等職業學校應屆畢業生;(2)獲全省職業院校技能大賽一等獎的中等職業學校應屆畢業生;(3)具有高級工(含)以上職業資格并獲得縣級(含)以上勞動模範或同等榮譽稱号(表彰文件中明确規定享受勞動模範待遇者)且具有中等職業教育學曆的在職在崗人員。免于春季高考“技能”考試的考生在報考本科層次高校時,根據 “知識”部分中的語文、數學和英語三科考試總成績和招生計劃單獨劃定文化錄取最低控制分數線,對分數線以上的考生,根據考生志願投檔,由高校錄取到相同或相近的應用型本科專業學習;在報考專科(高職)層次高校時,不受成績限制,由招生高校相關專業直接錄取。
(四) 各級招生考試機構和高校要按照教育部、中國殘聯《關于印發<殘疾人參加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管理規定>的通知》(教學〔2017〕4号)要求,為殘疾人平等報名參加考試提供合理便利。
(五) 春季高考疫情防控工作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納入各市疫情防控工作總體安排,由當地疫情處置工作領導小組(指揮部)統籌組織實施。各市、各主考院校要統籌做好疫情防控和考試組織實施工作,成立疫情防控領導小組,完善考試防疫制度建設,備齊備足防疫物資,做好各環節工作場所的全面消殺,組織疫情防控模拟演練,有序組織考試全流程工作,切實保障廣大考生和考試工作人員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
六、評卷及成績發布
“知識”部分的評卷統分工作于6月20日—7月4日進行,由省教育招生考試院統一管理。所有考試科目實行網上評卷。客觀題答卷由省教育招生考試院負責評閱,主觀題答卷評閱由省教育招生考試院負責組織管理,評卷點負責具體實施。“知識”部分成績将在7月5日前公布。公布成績後,考生如對成績有疑問,可于成績正式公布次日起 3 日内,向考試所在地縣(市、區)招生考試機構申請複核,逾期不再受理。
“技能”部分的評卷、統分工作由各專業類别主考院校負責,
時間安排在各類别考試結束後進行,主考院校在各自規定的時間段内,在學校網站向考生提供成績查詢。考生對成績如有疑問,可于成績正式公布次日起 3 日内,向主考院校申請複核,逾期不再受理。
評卷點要成立以學校負責人為組長的評卷工作領導小組,加強人員選聘、評卷場所、評卷設備、評卷工作程序、安全保密、疫情防控、後勤保障等環節的組織管理,完善工作機制,嚴守評卷紀律,嚴格掌握評分标準,确保評卷質量。
七、錄取批次設置、分數線劃定及志願設置
2022年繼續實行網上填報志願,志願設置為專業類别内平行
志願。考生本人依據《2022年山東省普通高校招生填報志願指南》公布的院校招生計劃,按高考報名時填報的專業類别,選擇相應的學校和專業志願填報,不能跨類别填報,否則将無法進行投檔,由此造成的後果由考生本人負責。
2022年春季高考錄取工作分三個批次進行,依次為本科提前批、本科批、專科批,均實行以學校為單位的志願模式。各批次被錄取的考生不再參加後續志願的填報和錄取。
(一)本科提前批。
包含春季高考技能拔尖人才選報的本科高校及專業,僅限經省教育招生考試院網站公示的技能拔尖人才填報。在符合條件的生源範圍内根據考生文化成績和招生計劃單獨劃定文化錄取控制分數線。
提前批安排2次志願填報,均設置1個高校志願、4個專業志願和1個專業服從調劑志願。考生第 1次志願填報可按照春季高考本科批院校及專業填報。本科層次各專業錄取技能拔尖人才比例不超過本年度該校專業計劃總數的10%。本科提前批剩餘計劃轉到本科批同專業使用。
(二)本科批。
包含春季高考招生本科高校及專業。分兩次劃定文化錄取控制分數線。第 1 次分專業類别根據招生計劃數與考生成績,按照招生計劃1:1.1劃定;第2次在考生填報第3次志願之後,在有效生源範圍内,分專業類别根據剩餘計劃數與考生成績,按照招生計劃1:1劃定。
本科批安排3次志願填報。3次志願均為專業類别内平行志願模式,每次志願可填報20個高校志願,每個高校志願可填報4個專業及1個專業服從調劑志願。第1次志願及第2次志願填報資格線為首次确定的本科相應類别錄取控制分數線。第 3 次志願填報資格線為首次确定的春季高考本科相應類别錄取控制分數線下
50分。
(三)專科批。
包含春季高考招生專科(高職)高校及專業。文化錄取控制分數線分專業類别根據招生計劃數與考生成績,在有效生源範圍内按招生計劃 1:1.3 一次性劃定;高職院校專項計劃根據招生計劃、生源情況及考生成績單獨劃定文化錄取控制分數線;技能拔尖人才未達到本科線考生可填報專科志願并錄取。
專科批安排 2 次志願填報,均為專業類别内平行志願模式。每次可填報20個高校志願,每個高校志願可填報4個專業及1個專業服從調劑志願。技能拔尖人才未達到本科控制分數線的可以填報專科志願。
高職院校專項計劃志願單設投檔單位,填報 1 次志願,志願設置為專業類别内平行志願模式,可填報12個高校志願,每個高校志願均設置4個專業及1個專業服從調劑志願。報考高職院校專項計劃的考生可同時填報其他計劃志願。
八、錄取工作規定
(一) 在各專業類别錄取控制分數線上,按照規定投檔比例及考生填報的志願投檔。招生院校按考生成績,分專業類别由高分到低分依次錄取。
(二) 下列考生在錄取時可以享受在其統考成績總分的基礎上增加分數投檔照顧:
1.烈士子女,可在其統考成績總分的基礎上增加20分投檔,由高校審查決定是否錄取。
2.在服役期間榮立二等功以上或被戰區(原大軍區)以上單位授予榮譽稱号的退役軍人,可在其統考成績總分的基礎上增加
20分投檔,由高校審查決定是否錄取。
3.歸僑、華僑子女、歸僑子女和台灣省籍(含台灣戶籍)考生,可在其統考成績總分的基礎上增加10分投檔,由高校審查決定是否錄取。
4.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可在其統考成績總分的基礎上增加10 分投檔,由高校審查決定是否錄取。
同一考生若符合上述多項增加分數要求投檔條件的,隻能取其中最高一項分值加分,不可重複計算。
各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和招生考試機構要加強對享受分數照顧考生的資格審查工作,認真審驗各種證明材料。對于享受分數照顧的考生,由所在中學或縣(市、區)招生考試機構将考生申請材料封入考生檔案。
(三)下列考生參加統考錄取并達到有關高校投檔線的,在與其他考生同等條件下,高校應優先錄取。
1.退出部隊現役的考生,殘疾人民警察。
2.平時榮獲二等功或者戰時榮獲三等功以上獎勵軍人的子女,一至四級殘疾軍人的子女,因公犧牲軍人的子女。
3.駐國家确定的三類以上艱苦邊遠地區和西藏自治區、解放軍總部劃定的二類以上島嶼工作累計滿20年軍人的子女,在國家确定的四類以上艱苦邊遠地區或者解放軍總部劃定的特類島嶼工作累計滿10年軍人的子女,在飛或停飛不滿1年或達到飛行最高年限空勤軍人的子女,從事艦艇工作滿20年軍人的子女,在航天和涉核崗位工作累計滿15年軍人的子女。
4.經共青團中央青年志願者守信聯合激勵系統認定,獲得 5A 級青年志願者的。
(四) 公安烈士、公安英模和因公犧牲、一級至四級因公傷殘公安民警子女報考高校,按照公安部、教育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公安英烈和因公犧牲傷殘公安民警子女教育優待工作的通知》(公政治〔2018〕27号)有關規定執行。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人員及其子女報考高校,按照應急管理部、教育部《關于做好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人員及其子女教育優待工作的通知》(應急〔2019〕37号)有關規定執行。司法行政機關人民警察英烈和因公犧牲傷殘人民警察子女報考高校,按照司法部、教育部《關于參照公安機關實行司法行政機關人民警察英烈和因公犧牲傷殘人民警察子女教育優待的通知》(司辦通〔2020〕32号)有關規定執行。
(五) 加強對錄取場所的管理,淨化招生錄取環境。根據教育部要求,錄取場所實行封閉管理。在錄取期間,除招生部門有關人員外,其他人員不得進入錄取場所。要做好錄取場所的疫情防控,保障工作人員身體健康。
(六) 高校須将拟錄取考生名單(包括統考、單獨考試拟錄取的考生等)标注錄取類型後,報省教育招生考試院核準,并通過“全國普通高校招生來源計劃網上管理系統”增補或調整相應計劃。省教育招生考試院核準後形成錄取考生數據庫,并據此打印相應錄取考生名冊;民辦高校已錄取考生還須打印《錄取考生信息确認表》,并加蓋省招生考試委員會普通高校錄取專用章,作為考生被錄取的依據。批次錄取結束後,省教育招生考試院應及時将相關錄取考生名冊(民辦高校還附有《錄取考生信息确認表》)寄送有關高校。
高校根據省教育招生考試院核準備案的錄取考生名冊填寫錄取通知書,由校長簽發錄取通知書,加蓋本校公章,并負責将其連同有關入學報到須知、資助政策辦法等相關材料(民辦高校還須附帶省教育招生考試院出具的《錄取考生信息确認表》)一并直接寄送被錄取考生。
省教育招生考試院和高校應及時向考生提供錄取信息查詢,提供咨詢及申訴渠道。考生可通過省教育招生考試院和高校提供的途徑查詢和确認本人的錄取結果。(七)對屬于考生個人的信息及錄取過程中需要保密的有關事項,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向他人提供或向社會公開,嚴禁非法傳播、出售。
(八) 根據教育部規定,錄取工作結束後,所有高校的本科層次招生不再進行補錄或換錄。
(九) 由于網絡傳輸等其他因素造成的招生遺留問題,省教育招生考試院和高校通過協商妥善解決。
九、新生入學報到和複查
根據山東省公安廳等部門《關于調整駐魯普通高等學校錄取省内新生戶口遷移政策的通知》(魯公通〔2017〕109 号)要求,駐魯普通高校錄取的省内新生可自願選擇将戶口遷至學校所在地。被外省高校錄取的我省新生,可根據國家及有關省政策選擇是否辦理戶籍遷移。考生憑錄取通知書、本人常住人口登記卡、居民身份證到有關部門辦理戶籍、黨團關系遷移等,并攜帶中學(人事)檔案,按高校有關要求,辦理報到手續。不能按時報到的已錄取考生,應向高校提出書面申請,經同意後方可延期報到。
對未經高校同意逾期不報到的考生,視為自行放棄入學資格。高校應将該部分考生名單(含考生号)進行彙總,于本校規定的正常報到截止日期之後20天内報送省教育招生考試院。
高校必須加強新生入學資格的複查工作。《錄取通知書》是考生取得入學資格的重要憑證,在新生入學報到時要嚴格審查。要将其與《準考證》、中學(人事)檔案、電子檔案、優惠照顧的原始證件等相關材料(民辦高校還包括《錄取考生信息确認表》)進行反複比對,做到準考證、錄取通知書、居民身份證中的照片等信息和本人一緻,凡不一緻者,不得注冊學籍。入學後,要切實做好新生的體檢複查複測工作。通過入學資格複查,如發現僞造材料取得報考資格者、冒名頂替者或體檢舞弊及其他舞弊者,按照有關規定堅決予以清退。高校要将各類違紀舞弊考生的處理結果于11月底前報省教育招生考試院。嚴禁高校為未報到考生注冊學籍。
十、對考試違規行為的處理
(一)對考生、考試工作人員、社會其他人員在高校招生考試中的各種違規行為,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
(九)》《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
(教育部令第33号)和《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違規行為處理暫行辦法》
(教育部令第36号)的規定嚴肅處理。
對違規參加高校招生考試的高級中等教育學校非應屆畢業的在校生,取消其當年高校招生考試各科成績,同時給予其應屆畢業當年不得報名參加高校招生考試的處理。
(二)招生工作人員在招生錄取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違規行為人員所在單位或其上級主管部門給予黨紀政紀處分,直至開除公職;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1.在出具、審定考生的報名資格證件、證明、體檢、檔案等材料(包括有關政策性加分所需的證明材料等)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
2.指使、組織或參與組織“高考移民”活動,為考生僞造或違規辦理戶籍遷移、中學學籍檔案;
3.指使、組織或參與組織高級中等教育學校非應屆畢業的在校生或具有高等學曆教育資格的高校的在校生參加高校招生考試;
4.故意擾亂錄取場所秩序,威脅工作人員人身安全;
5.擅自洩露、出售、偷換、更改考生報名、志願、成績、錄取信息及其他有關材料(包括計算機記載的考生信息);
6.在招生中行賄受賄、敲詐勒索,徇私舞弊、濫用職權,不按錄取規定招收學生,或擅自招收不符合錄取标準的學生,緻使招生工作受到重大損失;
7.參與社會中介機構或個人非法招生活動;
8.以任何名義和理由,收取與招生錄取挂鈎的費用;
9.利用計算機網絡惡意攻擊省教育招生考試院或高校招生考試的計算機錄取系統、信息系統及有關網絡、設備;
10.其他破壞招生工作的行為。
有上述行為之一的社會其他人員,建議其所在單位或其上級主管部門參照本條處理。
(三)對在考試、錄取過程中違反本規定,嚴重違背招生誠信、破壞招生秩序的高校或高級中等學校,由教育部或經教育部授權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依據《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違規行為處理暫行辦法》(教育部令第 36 号)等相關規定,視情節分别給予通報批評、限制招生、暫停招生、取消資格、吊銷辦學許可證等處理,對嚴重違規招生的學校負責人将追究其領導責任。嚴重違規事件及處理結果應予以通報,或通過媒體向社會公布。
十一、信息公開公示
(一) 省教育招生考試院負責公布有關招生政策、招生計劃、
考生咨詢及申訴渠道、重大違規事件及處理結果、考生考試成績和錄取結果的查詢辦法、填報志願和錄取時間安排、征集志願高校分專業缺額計劃等。
(二) 高校負責在其網站上公布本校招生計劃、招生章程、錄取結果查詢辦法等。
(三) 各級招生考試機構、有關高校要在公示有關信息的同時,提供舉報電子郵箱、電話号碼、受理舉報單位的通訊地址,對舉報線索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調查處理。
省教育招生考試院和高校公示的信息保留至2022年年底。市、縣(市、區)招生考試機構和高中學校對需要公示的考生有關信息上報前至少公示10個工作日,并保留至2022年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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