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可持續發展的含義:指自然、經濟、社會的協調統一發展,這種發展既能滿足當代人的需求,又不損害後代人的長遠利益。
2、可持續發展最初于1972年提出,指既滿足當代人的需求,又不損害後代人滿足其需求的發展,是科學發展觀的基本要求之一。
3、早期認為是一種注重長遠發展的經濟增長模式,随着發展問題的進一步暴露以及認識的加深,人們對可持續發展認識已經不僅僅局限于經濟的發展(更不是經濟增長的意思),提出可持續發展的四大支柱是經濟、社會、環境和文化,隻有四個方面協調發展,才能實現可持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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