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公證隻能在居住地或遺囑行為發生地辦理,非居住地或遺囑行為發生地公證行為無效。但要是其居住地或遺囑行為發生地屬于異地,公證行為是有效的。
【法律依據】
《公證法》第二十五條: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辦理公證,可以向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行為地或者事實發生地的公證機構提出。申請辦理涉及不動産的公證,應當向不動産所在地的公證機構提出;申請辦理涉及不動産的委托、聲明、贈與、遺囑的公證,可以适用前款規定。
《遺囑公證細則》第四條:遺囑公證由遺囑人住所地或者遺囑行為發生地公證處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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