罰金刑的執行機關有:
死緩、無期、有期徒刑——→由監獄執行
拘役——→公安機關執行
管制、剝奪政治權利——→公安機關執行
未成年犯——→未成年管教所執行
罰金——→原審法院執行
沒收财産——→原審法院執行
監外執行——→由居住地公安機關執行
緩刑考驗期——→所在單位或基層組織考察
假釋考驗期——→公安機關監督
【法律依據】
《刑法》第53條的規定,罰金在判決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繳納,期滿不繳納的,強制繳納。對于不能全部繳納罰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時候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以執行的财産,應當随時追繳。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災禍繳納确實有困難的,可以酌情減少或者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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