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認效力是民事證據法中的一個重要概念,可以将其嚴格定義為:當事人一方或其他有權作出由該方當事人承擔法律後果的自認人,對純不利于己方的事實指稱或材料證據,在本案訴訟中以明示或默示的形式向受訴法院表明其為真實的觀念表示。
由于自認具有不争執性、自願性和高度真實性的特點,受訴法院可以根據自認不經查證而直接地把純不利于自認方的事實指稱認定為案件事實,或者把經自認的材料證據直接作為定案證據。
自認直接認定為案件事實或者定案證據,可見其法律效果比其他證據還要厲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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