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勞動争議處理條例》第10條規定:“調解委員會調解勞動争議,應當自當事人申請之日起30日内結束;到期未結束的,視為調解不成”。這就是說,調解委員會調解勞動争議的期限,從當事人申請調解之日起不能越過3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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