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上公務員的不可以做生意,理由如下:
1、公務員法明文規定禁止公務員參與經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九章《懲戒》的第五十三條:公務員必須遵守紀律,不得有下列行為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
2、對公務員違法參與經商行為的處理。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的第二十七條: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3、對公務員違法參與經商取得的收益的處置。《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得到第五十三條:行政機關公務員違法違紀取得的财物和用于違法違紀的财物,除依法應當由其他機關沒收、追繳或者責令退賠的,由處分決定機關沒收、追繳或者責令退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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