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規定,有一條對用人單位的權利進行了最大化的保障,那就是競業限制。《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
法條中用的是可以一詞,也就是說競業限制條款不是強制性條款,勞動者可以選擇簽訂也可以選擇不簽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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