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簽訂勞動合同的期限來分,有固定期限用工、無固定期限用工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用工3種方式:
1、固定期限用工,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有合同的終止時間。
2、無固定期限用工,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有合同無确定的終止時間。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用工,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以某項工作的完成為合同的期限。
【法律依據】
《勞動法》第二十條,勞動合同的期限分為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以上,當事人雙方同意續延勞動合同的,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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