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假廣告,就是指廣告内容是虛假的或者是容易引人誤解的,一是指商品宣傳的内容與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實際質量不符,另一就是指可能使宣傳對象或受宣傳影響的人對商品的真實情況産生錯誤的聯想,從而影響其購買決策的商品宣傳。
虛假廣告的行政責任是:
1、停止發布廣告并使用同樣的廣告費用,在原來發布虛假廣告的媒體上公開更正消除影響;
2、處以廣告費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如果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在虛假廣告發布過程中也有責任的,比如和廣告業主串通制作,發布虛假廣告,或者明知是虛假的還設計、制作、代理、發布虛假廣告,或者不按照規定查驗有關證明文件,核實廣告内容,應當沒收其廣告費用,并處廣告費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法律依據:
《廣告法》第三十八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發布虛假廣告,欺騙和誤導消費者,使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由廣告主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明知或者應知廣告虛假仍設計、制作、發布的,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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